俞某忠与张某娟育有俞某汀、俞某芳两名子女,张某娟于1984年8月1日过世。俞某忠后与张某英登记结婚。俞某忠于2017年9月3日过世。俞某汀与王某贞系夫妻,于1994年7月24日生育俞某清、俞某洁,两人系双胞胎。俞某汀与王某贞于2018年8月31日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推定俞某汀与俞某洁没有亲生血缘关系。
1996年12月,俞某忠将它所有些坐落于石柱湾村的两间房地产析产给俞某汀,面积36.58平米,权利人登记为俞某汀、王某贞。俞某忠名下登记有面积为47平米、56.4平米宗地两块。
1998年4月,因新昌县工业区建设需要,俞某忠、俞某汀户房子拆迁,拆迁房建筑占地面积原为90.66平米,安置人口五人,另俞某忠获批40平米,俞某汀获批20平米,总计重置获批面积150平米,货币补偿19933元。
讼争房子俞某忠、俞某汀、王某贞的份额应当怎么样认定,俞某清、俞某洁应否享有相应的份额。
因俞某忠、俞某汀、王某贞原房子拆迁,涉案房子重置获批150平米,原俞某忠房子面积及增加获批面积确实多于俞某汀、王某贞,但从建房实质状况看,现并没充分的证据证明全部由俞某忠出资建房,而俞某汀和王某贞均未不承认己方出资出力的事实,一审综合考虑上述原因,确定俞某忠享有涉案房子30%的份额、俞某汀、王某贞各享有25%的份额。从拆迁协议书看,拆迁人口为家庭职员五人,显然包括俞某清、俞某洁的人口原因,因俞某清、俞某洁在建造房子时髦年幼需要抚养,虽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房子建造作出贡献,但考虑到该两人系安置人口,酌情考虑俞某清、俞某洁各占该房子10%的份额。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