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
假如劳动者倡导用人单位支付用工满一年之后未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薪资的,不应予以支持。本案中,曹艳芳于2018年十月24日入职群杰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辞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群杰公司应当向曹艳芳支付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十月23日止11个月的二倍薪资;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自2019年十月24日后,曹艳芳与群杰公司之间已被视为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曹艳芳再倡导群杰公司支付用工满一年之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薪资没法律依据。
阅读提示
劳动合同是用来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协议,但实践中,存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未签署劳动合同而引发劳动争议的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薪资。但这里劳动者可以倡导的二倍薪资计算期限亦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之内,若用工满一年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不需再支付二倍的薪资。
案情介绍
曹艳芳于2018年十月24日入职郑州群杰财务管理咨询公司(简称“群杰公司”)从事代理记账公司工作,于2020年7月31日辞职,群杰公司每月以银行转账或支付宝转账的方法发放给曹艳芳薪资,双方未签署劳动合同。
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打造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打造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打造。
第十四条 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赞同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第一次实行劳动合同规范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资。